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1921号
原告: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彭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石,镇长。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忠,村主任。
原告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且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夏 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泽华
书 记 员  朱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