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恢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华北物资市场南一区4016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391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6月10日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金939120元的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审查期间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扣划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案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以每年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6执恢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耿荣强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