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福特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3318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二号沟门村67号。
法定代表人:彭光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陶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