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哈尔滨天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4民初4629号 原告: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04MA1BK5UB26,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局宅繁荣小区8号楼00**02层0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天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85124526T,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街9号。 法定代表人:**增。 被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与被告哈尔滨天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2595元;2.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向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购买货物,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按照其提供的发票名头“哈尔滨天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后,由“哈尔滨天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支付货款。2022年7月起,**共向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购买41646元的货物,而其仅于2022年7月22日支付10000元货款,剩余31646元的货款至今尚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暂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锋区泰锋五金产品经销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