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29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宫福君,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博雅。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安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67169.32元,因该账户已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冻结,可用余额为零,本院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鑫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洪伟
审判员  马跃雷
审判员  闫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