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执6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83801984F(1-1)。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处置价值,执行干警依户籍地上门查找,经向周边邻居及社区居委会了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司已未经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486744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本金4867440元及利息。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晶晶
审判员 谌维东
审判员 程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