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83801984F(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3266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03266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维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