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执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雅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83801984F(1-1)。
第三人:王淑玲,女,汉族,1989年09月29日出生,系被执行人***原配偶。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实在该案债务期间第三人王淑玲为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032664元,冻结、扣划第三人王淑玲银行的存款503266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收入5032664元,或扣留、提取第三人王淑玲其收入5032664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