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9民初857号
原告:***,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安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延寿县延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铁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