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民初10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乐,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芳,女,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经常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原告妻子。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亚泰商住楼3单元3层1号,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雅园B栋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83801984F(1-1)。

法定代表人:安建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经常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续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