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29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安建华,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悦,女,1978年4月1日生,汉族,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延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67169.32元,因该账户已被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冻结,可用余额为零,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黑0129执657号执行裁定书轮候冻结该笔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5日***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549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29执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洪伟
审判员  闫立国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