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财保50号
申请人:***,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亚泰商住楼3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83801984F(5-2)。
法定代表人:马超。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6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1221703390066638020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