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203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全部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