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203民初2346号
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园区大道西侧,联系方式:198××××****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38号华和园9号楼,联系方式:19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联系方式:198××××****
法定代表人季雄飞。
本院在审理***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西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中,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