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5-3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商初字第478号
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22712-8。
法定代表人***,长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长城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长城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电气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公司与被告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公司撤回对被告电气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6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长城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