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协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与黑龙江协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6789号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507号华润大厦606室。
负责人:王玉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协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副2号泰山电子城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协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丽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