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6746号
原告内蒙古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西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39元,退回原告内蒙古宇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柏梅
法官助理    蔡乐园书记员    党心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