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星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716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炳,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元仟,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嘉兴科技京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2665554W。

法定代表人:殷希平,总经理。

被告: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华路**:913304006912887865。

法定代表人:吴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高元仟、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敦奴联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诉前登记,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现表示已与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且已履行,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