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11民初4991号
原告:***,男,***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700号嘉兴科技京城1幢90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266555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工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也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