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香执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靓园A-C栋-1-2层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宋广君,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文政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聂春林,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省广力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