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104执保1496号
哈尔滨港澜经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2022)黑0104民初1933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本案保全事项为:一、在1457230.7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房屋,并冻结该房屋的房籍档案,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你公司的申请,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对被申请人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分别为23×××31、23×××81)账户分别限额冻结76000元、1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5831.97元、14343.52元);在中国银行(账号分别为17×××61、17×××74)账户分别限额冻结100000元、5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43039.71元、304320.2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分别为35×××69、35×××58)账户分别限额冻结100000元、76000元(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15986.70元、353.76元);在交通银行(账号为23×××13)账户限额冻结76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6111.33元);在哈尔滨银行(账号为12×××87)账户限额冻结7,6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4227.57元);在平安银行(账号为15×××40)账户限额冻结76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01.04元);在中信银行(账号为74×××55)账户限额冻结2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14985.2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2日)。二、已对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17374号,建筑面积168.7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本案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