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宝宇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327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原告:***,男,1992年2月22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乐东嘉园3栋2**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65410330C。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缴纳诉讼费之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1.00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