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1389号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天成建筑机械经销部,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旭日办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702MA19UX5Q53。
经营者:律志强,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天成建筑机械经销部与被告黑龙江**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天成建筑机械经销部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天成建筑机械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00元,减半收取计1187.50元,由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天成建筑机械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含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