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4026号
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华翔路南段路西东风商务中心办公楼2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史治国,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阳县。
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