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57102572XC。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6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6月10日、7月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协助机关汝阳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开户及余额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
6、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提供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