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6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3月22日、4月7日、4月29日、5月31日、6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可供执行。
3、2021年3月15日向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5、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41×××9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冻结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79元扣划,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6、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479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