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执7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文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申请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6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受理。经审查,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民初3516号民事调解书中***并不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