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6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社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洛阳涌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6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53.72171万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10月9日、1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汝阳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委托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执行案件流程系统关联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截止目前有6个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