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11民初2924号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兰**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男,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京路**上海大街**上海嘉园**栋**层**号商服服。
法定代表人侯国财,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已向原告下发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彦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