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11民初2776号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兰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南上海大街东上海嘉园1栋2层1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候国财,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