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1执1388号
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号。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男,清非部副主任,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南上海大街东上海嘉园1栋2层14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候国财,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爱民委中央大街公会家属楼楼下。
法定代表人:侯国发,男,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489545.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1执1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姜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