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双峰县石全石美石材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1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石全石美石材店。
经营者邓春辉,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罗长安,男,1966年10月14日生,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王体明,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小区7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向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双峰县石全石美石材店与被执行人***、王体明、罗长安、湖南定慧园林观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湘132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体明、罗长安、湖南定慧园林观景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峰县石全石美石材店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体明、罗长安、湖南定慧园林观景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2019年12月扣划被执行人王体明银行账号17622.96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双峰县石全石美石材店。于2019年10月10日向双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19年10月10日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9年12月17日对***、王体明、罗长安、湖南定慧园林观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8860元等款项,已执行到位17622.9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 文
审 判 员  周荣遐
审 判 员  朱学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廖文君
代理书记员  邹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