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长诚护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小河区长江路350号。注册号520114000081952。
法定代表人:欧阳发桃。
被执行人: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小区7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83530R。
法定代表人:向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风华正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家园5栋1单元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5819726E。
法定代表人:李云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1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阳长诚护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风华正茂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31819.00元、执行费6377.00元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通过不动产查询、传统查控、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下落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征求其关于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意见,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有关民事财产调查。我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2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风华正茂园林有限公司应依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1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长诚护栏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树东
审判员 曾 浩
审判员 胡 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