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七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体育路12号33幢贵久建材市场内F区30号(遵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7272346M。
法定代表人王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小区7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83530R。
法定代表人向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11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七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2451元、案件受理费1751元、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等方式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控、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下落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证券、股份、车辆、银行等网络查询,仍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线下去核实申请人向我院提供的财产线索并送达了相关文书,但目前无法执行该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将我院查询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我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112执4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据我院作出的(2018)黔011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七鹰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不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谭真
审判员 曾浩
审判员 胡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