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495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小区7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83530R。
法定代表人:向朝阳。
原告***诉被告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珊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晏小刚
书 记 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