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辖终1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14组淘家斗自然村33号。
诉讼代表人:陶国军。
上诉人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2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争议的土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徐毅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