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与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0758号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14组淘家斗自然村33号。
负责人:陶国军。
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建。
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诉被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十四组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