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5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18300000191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村横山。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24791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087执行费605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8)浙0111破申15号民事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本案应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杭州鸿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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