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7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巷6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大海,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国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国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园岗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花园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杭州花园岗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