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38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住景泰县。
被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73号嘉诚大厦北楼28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秀虎,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
被告:李永生,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武威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秀虎、李永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秀虎、李永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天 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