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3民初308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告:***,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73号嘉诚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王宝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天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