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7236号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公路北侧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56529894U。
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区京哈公路东侧。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为三河市区鼎盛商贸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34336831。
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已赔偿原告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路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赵亚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志鹏
书 记 员 田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