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3036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鑫兴肉类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新集镇桥头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62096483D。
法定代表人:李汇方,总经理。
被告:三河市汇方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新集镇桥头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0132182XX。
法定代表人:李永增,总经理。
被告:李汇方,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杜玉玲,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李永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侠,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6760088R。
法定代表人:李满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鸣,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汇方纸制品有限公司、李汇方、杜玉玲、李永增、刘艳侠、三河市鑫兴肉类有限公司、***、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河市鑫兴肉类有限公司、三河市汇方制品有限公司、杜玉玲、刘艳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三河市鑫兴肉类有限公司、三河市汇方制品有限公司、杜玉玲、刘艳侠的起诉。
审 判 长 朱浩川
人民陪审员 杨希亮
人民陪审员 李印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