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1121号
申请人:***,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滨河**。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京哈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6760088R。
法定代表人:李满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增、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停止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增支付绿化工程款127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被申请人**增支付绿化工程款1270万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建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