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执异6号
案外人徐瑞萍,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滨河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三河市鑫兴肉类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新集镇桥头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62096483D。
法定代表人李汇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河市汇方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新集镇桥头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0132182XX。
法定代表人李永增,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汇方,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杜玉玲,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李永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执行人刘艳侠,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
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区京哈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6760088R。
法定代表人李满庆,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河市鑫兴肉类有限公司、三河市汇方纸制品有限公司、李汇方、杜玉玲、李永增、刘艳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瑞萍对本院冻结李永增在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徐瑞萍称,三河市人民法院冻结的李永增在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非李永增个人的工程款。2016年3月10日李永增与徐瑞萍就承包新集镇桥头村南地、西营村南地的绿化工程签订了合伙植树协议书,同时徐瑞萍与李永增协商以李永增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徐瑞萍与李永增就该工程的利润未进行核算,法院冻结李永增的工程款包含了徐瑞萍的工程款,侵犯了徐瑞萍的权益,故请求法院终止对李永增在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执行。
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称,李永增和徐瑞萍合伙承包了第三人的绿化工程,二人签订的合伙植树协议约定按二人实际出资比例对涉案工程所得利润进行分配。但至今二人均未向第三人明确涉案工程实际出资数额及利润分配比例、数额。故法院冻结李永增工程款具体数额尚不能确定。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三河市鑫兴肉类有限公司、三河市汇方纸制品有限公司、李汇方、杜玉玲、李永增、刘艳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1日向第三人三河市尚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协助冻结李永增的工程款380万元,在此数额内停止向李永增支付。
本院认为,案外人徐瑞萍主张与李永增系合伙关系,而且,第三人已明确认可李永增和徐瑞萍是合伙关系,二人的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数额未向第三人提供,导致二人各自应分配数额尚不确定。所以,本院是否冻结了案外人债权多少数额不能确定。故案外人的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徐瑞萍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孝雷
审判员 孙广成
审判员 马凤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雨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