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81民监5号
监督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倪宏国,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余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岔河镇。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公司,住所地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鹿公司)、原审被告扶余市磊泰混凝土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磊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吉078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吉07民申71号裁定,驳回路桥公司的再审申请。路桥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扶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0日以扶检民(行)监(2019)22072400001号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第1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