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78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倪宏国,系经理。
被执行人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扶余市鼎鹿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以(2019)吉07执监13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吉0781执1150扶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号案件执行销案。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树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