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4549号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
法定代表人:许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陈潇,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均,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连江县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均向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48600元及赔偿金97200元;二、判令被告**均向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58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被告**均与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途公司”)签订《渣土外运合同》,约定:闽途公司为被告进行砖渣运输,运输砖渣按车次结算,每车(后八轮平斗装车)按300元结算(不含税),工地上的垃圾和泥土不包含在内,由双方协商;闽途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随时办理砖渣运输结算手续(闽途公司不承诺把被告场地砖渣全部运完),被告**均应于2天内汇款至闽途公司指定的账户;被告**均还承诺,若未及时支付,超过10天未支付的,按双倍补贴款作为赔偿金支付给闽途公司;若被告**均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砖渣外运补贴款给闽途公司,则闽途公司有权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由**均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闽途公司依约为被告**均进行砖渣运输。截至2017年3月20日,双方运输款结算共计48600元。但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不予支付该运输款。
被告**均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均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林 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婷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