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104执保367号
申请人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4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提供保函形式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州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49800元的银行存款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69元,由申请人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原告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建平
法官助理 黄灵庄 书 记 员 林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