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20号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组织机构代码:91350100066576686E。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6日,被告***与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途公司”)签订《渣土外运合同》,约定:闽途公司为被告进行砖渣运输,运输砖渣按车次结算,每车(后八轮平斗装车)按300元结算(不含税),工地上的垃圾和泥土不包含在内,由双方协商;闽途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随时办理砖渣运输结算手续(闽途公司不承诺把被告场地砖渣全部运完),被告***应于2天内汇款至闽途公司指定的账户;被告***还承诺,若未及时支付,超过10天未支付的,按双倍补贴款作为赔偿金支付给闽途公司;若被告***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砖渣外运补贴款给闽途公司,则闽途公司有权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由***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闽途公司依约为被告***进行砖渣运输。截至2017年3月20日,双方运输款结算共计48600元。但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不予支付该运输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福建闽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48600元及赔偿金972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闽途公司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58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闽途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9年10月31日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福州市台江区,合同约定履行地系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老干局附近工地,没有证据证明福州市台江区系案涉合同签订地,福州市台江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双方协议约定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运输合同纠纷。虽然原告闽途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的《渣土外运合同》第4点约定“……若甲方逾期未全部支付砖渣外运补贴款给乙方,则乙方有权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台江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约定管辖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运输合同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连江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羽
审 判 员 林 文
审 判 员 潘 晓 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欧阳永红
书 记 员 黄 正 馨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